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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民事诉讼业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二条 本所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所律师在承办民事案件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第四条 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五条 本所律师不得为招揽业务而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除收取的代理费外,不得谋取当事人的其他权益。
第二章 收案
第六条 本所接受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指派律师担任民事申诉、抗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七条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因正当理由终止代理的,应写出书面说明,报所主任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八条 本所律师收案,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 、律师收案,应先听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材料,并就案件代理提出初步意见。
2 、当事人确定委托律师后,承办律师应填写案件指派单,将案由、审级、审理法院、委托人姓名、收费方式及金额、承办律师姓名、涉案标的、基本案情填写清楚,报所主任或副主任审查批准。
3 、承办律师凭案件指派单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两份,交委托人一份,律师入卷存档一份。
4 、承办律师应按照承办案件的类别填写案件收案登记簿。
5 、承办律师凭案件指派单及委托代理合同到财务室交纳律师代理费。交费时,应由财务人员核算收费金额是否符合收费标准。风险代理、法律援助、减免缓交费用的,应向财务人员出示经所主任批准的书面报告并按类别登记。
财务人员收取费用后,应立即开具收费发票交当事人,并将发票作卷联交承办律师。
6 、承办律师凭收费发票并经值班主任签字后领取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应填写清楚,律师服务公示及律师工作评议卡应及时交委托人。
律师领取调查专用证明,应将调查单位、调查内容、调查律师姓名填写清楚,并经值班主任批准。
第三章 代理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搜集有关的诉讼资料,调查取证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承办律师应及时复印入卷,原则上不得留存证据原件。
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不得伪造证据,帮助委托人制造伪证或引诱、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明。
第十二条 承办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的姓名、调查的时间、地点;笔录内容应当有承办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以及被调查事项的说明。调查完毕后交被调查人阅读,经其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时,应由本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 承办律师在调查取证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律师本人与委托人据实结算。
第二节 阅卷
第十五条 承办律师凭本人工作执照、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和本所函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
第十六条 承办律师在阅卷时要认真细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判断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规定,重点分析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定、充分。
第十七条 阅卷应做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连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
第三节 出庭前的准备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庭审时进行配合。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拟出向证人等发问的提纲;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充足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准备好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代理意见,所写代理词必须打印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 律师承办的重大疑难案件,符合本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中规定的范围的,必须提交集体讨论。
第二十二条 承办律师应将每次开庭的时间、地点在一周前告知办公室。
第四节 法庭审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出庭时着装应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并佩戴律师徽章,应遵守法庭规则,发言认真,态度谦虚,说理透彻有据,坚持合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作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送交法院。
第五节 法院宣判后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承办律师应说服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承办律师可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第二审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平的,可告知委托人按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诉。
第四章 结案
第二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写出办案总结,由当事人填写评议卡。在案结后一个月内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承办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所非主办律师在代理诉讼中书写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必须经过主办律师审查签字后,方可正式打印对外提供。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所律师承办民事诉讼代理业务,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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