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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筑社会和谐稳定的伟大工程 ——热烈祝贺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隆重召开 | |||
作者:最高人民… 社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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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将全面系统总结近年来全国法院的调解工作经验,统一、深刻认识调解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方面的重大作用,全面部署人民法院今后一段时期的调解工作,准确把握、正确运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推动建立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同志亲自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有关中基层人民法院的代表到会交流经验,中央政法机关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和部分专家学者代表到会参与研讨,体现了全国法院系统、有关政法机关以及法学界对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相信,提交会议交流的各类工作经验,必将起到重要的示范和表率作用;会议做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必将为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指出更加明确的方向。 调解是中华优秀文化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中华文化十分强调“以和为贵”、“息讼止争”、“息事宁人”、“喜调厌讼”等纠纷解决意识,注重发挥官方调解、民间调解、宗族调解制度的作用,重视着眼长远、追求和谐的纠纷解决艺术。人民司法在陕甘宁边区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继承发扬中华调解文化的范例。新中国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调解工作,毛泽东同志1958年指出:“解决民事案件还是马青天(马锡五)那一套好,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正式把“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确定为民事审判工作的十二字方针。1964年将其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重申“十六字方针”,要求“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坚持“调解为主”。 调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调解不是解决案多人少压力的权宜之计,而是法制发展完善的一方面,愈是案件数量增加、案件类型增多,法律关系复杂和利益冲突加剧,愈是要重视运用调解制度有效化解各类纠纷,妥善调节好各种法律关系,平衡好不同利益;愈是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愈是需要重视运用调解制度把法律法规实施好、执行好、运用好,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社会调控功能。要把调解制度融入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之中,不断实现调解在法制发展中与时俱进。 调解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发展的最宝贵经验。调解能够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动员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及各个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能够科学有效地配置各种社会资源,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解决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能够协调全国的执法、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集中处理社会管理与发展中最突出的矛盾纠纷;能够广泛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组织人民群众自主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的直接职能是公正、高效地审判、执行诉讼到人民法院的各类纠纷案件,支持、指导其他社会组织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妥善运用调解从根本上解决诉讼难、执行难和息诉难问题,确保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好这些职能,既不能孤军奋战,唱独角戏,亦不能仅靠裁判一手硬,必须通过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调解制度这一宏伟工程,实现全社会共同解决纠纷的大合唱,实行裁判与调解的两手硬。 调解是维护社会长久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黄金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高发期。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必须以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利益负责,对宪法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充分发挥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切实保障社会在发展中和谐稳定,在和谐稳定中又好又快发展。 经验更加成熟,任务更加明确。我们一定要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和科学的态度,全力推动这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伟大工程,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调解工作,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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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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