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现在的位置: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 制度 >> 金马文章正文 |
|
|||
|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书 | |||
作者:jaliang 金马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8 ![]() |
|||
|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合同书 ( )黑金马律( )字第 号 委托人: 受托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下列各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经委托人同意,指派 律师作为委托人(该 案 审 人)的诉讼代理人,帮助委托人处理与对方当事人的纠纷。 二、在签订本合同时,代理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简单陈述和材料,已经诚 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予受理、全部或部分驳回起诉、全部或部分驳回诉讼请求、胜诉后不获有效执行、败诉等; 三、受托人及代理律师的权利义务: 1.代理律师必须诚实守信、认真负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代理律师有权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要求,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委托人应予以认同; 3.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委托人应当予以配合; 4.如因律师的工作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5.除非代理律师出具收到案件材料原件的收据,否则,委托人交给代理律师的案件材料均视为复印(复制)件,即:受托人不负责案件材料原件丢失或不能及时提供给法庭的责任。 6.代理律师不得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办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的委托人的其他重要信息,除非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或代理律师可能被无辜地被牵涉到犯罪行为。 四、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必须客观真实地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及时提供有关本案证据材料。 委托人如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不予配合,受托人有权终止代理,所(应)收费用不予退还,委托人给受托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委托人在本合同签订后代理事项终结前非因受托人原因终止委托, 依约所应交费用不予返还; 3.委托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代理律师应当及时客观地予以答复; 4.委托人不得就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项要求代理律师,否则,受托人有权终止代理,并不予退还所(应)收费用。 5.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逾期每天应付2‰的滞纳金。 6.委托人委托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五、律师代理费和另行支付办案费用: (一)该案标的额为 元。经协商,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代理费: 元(¥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纳。 (二)委托人应另行支付办案费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交纳) 前述办案费用包括:1.司法行政等部门收取的手续费、工本费、查询档案费用;2.交通、通讯、打字复印、食宿、翻译费用;3.经委托人同意另行支付的专家论证(鉴定)费用;4.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 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该程序下发判决、裁定、调解书,对方当事人撤诉,或当事人双方庭下和解及委托人撤销委托等终止,就本案其他程序,如委托人再次委托,需另行签订合同,代理费用可优惠20%。 七、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盖章行为视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充分了解并表示认可。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或补充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定。如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诉到哈尔滨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均为印刷体形式,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章) 开户行: 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
|||
| 金马文章录入:jaliang 责任编辑:jaliang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金马文章 | ||
| 没有相关金马文章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