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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作者:jaliang    金马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2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诉讼(含刑事辩护和刑事附带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商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单位)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度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计录、庭审笔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剔除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留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可不予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复制)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另行保管。

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收案审批表;

2、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

3、阅卷笔录;

4、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5、调查材料(包括公检法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

6、辩护或代理意见;

7、起诉书、上诉书;

8、辩护词或代理词;

9、出庭通知书;

10、裁定书、判决书;

11、其他相关材料;

12、办案记录及办案小结。

二、民商事代理卷

1、收案审批表;

 2、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3、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6、调查材料(双方证人证言、书证);

7、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8、代理意见;

9、出庭通知书;

10、庭审笔录;

1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2、其他相关材料;

13、办案记录及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请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3、聘请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计录和有关材料;

5、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记录及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3、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4、调查材料;

5、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6、工作小结。

第十三条 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商事务代理卷排列。

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

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   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五条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打号器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六条 承办律师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案卷封面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填写。

第十七条 承办案件日以委托书签订日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结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十八条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要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后附后。卷面为A4纸型,窄于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第十九条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在线绳活结处需贴上律师事务所封签,并在骑缝线上盖章。

第四章   归档

第二十条 律师业务文书归档材料应在结案后壹个月内整理立卷,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受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方可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所施行案卷归档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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