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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委托须知
涉外委托须知
作者:jaliang    金马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4    

 

    1、中国公民从外国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所在国没有我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如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其委托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后,由所在国同意为我国代办领事事项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再经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对第三国使、领馆认证进行再认证。
   
    3、外籍华人未办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手续,只办了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证明的,可承认其效力。

    4、港澳居民从港澳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港澳居民也可以会同代理人到人民法院院办理委托手续。

    5、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的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须有台湾的公证机关证明才可承认其效力。

金马文章录入:jaliang    责任编辑:ja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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