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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受邀参加研讨会 有利害关系应予谢绝
法官受邀参加研讨会 有利害关系应予谢绝
作者:佚名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17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简称《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简称《行为规范》)。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5年11月制定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主体内容分为五章,分别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修订后的《行为规范》,以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理念为依据,特别是按照调解优先、能动司法、司法便民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具体表述进行了修改。

  《行为规范》对法官业外言行进行了约束,比如第八十一条规定,法官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第八十七条规定,“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以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本次修订后,两个文件均设置了专章或专条,明确规定了监督和惩戒措施。这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为文件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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