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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在超市捡到存包牌后取走提包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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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韩某在某超市内购物,将提包(内有价值1.5万元的摄像机)放进了超市的存包柜。在进商场不到一个小时后,发现存包牌丢了。通过商场录像显示,李某在捡到存包牌后,立即返身前往存包柜,用存包牌打开柜子,取走了韩某的提包。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律师解答: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持有人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存包柜和存包牌的设置并不具有一种识别身份功能,而只是为不是包主的他人前去开启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拾牌者完全是以“秘密窃取”为手段完成了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只不过此时他利用了拾到存包牌的有利条件而已。李某在韩某根本不知情的状态下,在捡到存包牌后,采取秘密的手段将存包柜内的价值1.5万元的财物取走,从而实现自己对财物的非法占有,该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因此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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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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