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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单位如何支付赔偿金?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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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告公司与某学院刚毕业的钱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实习合同”,并约定在实习合同期内,公司提供食宿给钱某,并付给钱某生活补助费每月100元,不支付工资。钱某担任广告公司的设计、制作等工作。钱某在广告公司“实习”到9个月时,广告公司以“实习期”为试用期为名解除了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为此,钱某与广告公司发生了纠纷。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试用期、实习期、见习期、学徒期等的问题。钱某已经毕业,与广告公司建立的应当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虽然合同中使用了“实习合同”的名义,或者现实中类似情形的用人单位使用了“见习合同”、“学徒合同”等名义,但其本质还应是劳动合同。因为这种关系中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成员,二者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本案合同中约定的实习期为一年和不支付工资的约定是违法的,应当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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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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