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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日—手术中医生为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将其子宫切除并且未告知该病人及其家属,是否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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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女士于2008年2月到某院住院待产,医务人员对冯女士实施剖腹产手术,产下一男婴,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冯女士出血不止,医务人员对冯女士进行子宫切除手术,但未告知冯女士及其家属。请问:医院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二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四是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其中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是判断行为是否侵权的重要构成要件,就一般侵权行为来说,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才为侵权,否则就不构成侵权。本案中,医院在手术中切除杨女士子宫的行为是根据原告剖腹手术中病情发展为挽救其生命的情况下做出的,并无过错,该行为是正常的医疗行为而不是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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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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