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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0日—在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应分担的责任时,是否应考虑当事人所受损害的大小?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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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杨某下班后步行回家,在道上正常行走的情况下,被逆向驶来的傅某的机动车相撞。杨某随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因失血过多死亡。杨某的妻子问到:在认定责任分担上,是否考虑当事人所受损害的大小? 律师解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的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架诗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可见,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在机动车之间是根据双方的过错认定的;而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是根据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人的各自的行为来认定的,并不是以损害大小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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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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