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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投保车辆卖出后未过户前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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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系一小货车车主,于2007年9月15日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7年9月15日零时起至2008年9月15日24时止。2008年1月,朱某将小货车卖与陈某,2008年4月,陈某雇驾驶员方某驾驶该货车时,将石某撞伤,交通部门认为方某负主要责任。后朱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请问,对此事,保险公司是否有赔付义务? 律师解答: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第30条亦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变更用途,被保险人以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的,被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本案中,小货车已发生转让的事实,但朱某未通知保险公司,亦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小货车实际由买受人陈某所控制使用,朱某对保险车辆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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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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