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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小孩掉落石灰池,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4月17日—小孩掉落石灰池,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2003年9月16日,刘某与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工黄某签订合同,由黄某为其建造一私人住宅。为方便施工,黄某在建筑工地内挖建了一个石灰池,石灰池周围无任何标志及防护设施。工地对面居民5岁小女儿谢某到工地玩耍,不慎掉落装满了石灰膏的池内。经诊断,谢某人双目受到烧伤,共用去医药费六千余元。请问:应该由谁赔偿?

律师解答:谢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黄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在石灰池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及防范设施,因此黄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将建房工程交由黄某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其性质是承揽合同。刘某是定作人,黄某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揽人黄某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工匠从业资格,且刘某是房屋的受益人,其在选任承揽人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谢某是一个只有5岁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童,其监护人应时刻注意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但却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造成谢某遭受此伤害,对此损失,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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