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 3月,林女士在某家电商场看中标价4200元的全自动“日立”牌洗衣机,经试用后购买,并于当日将洗衣机由商场运回家。运输过程中,因运货车发生倾斜,李女士的洗衣机滑出车体。由于洗衣机从包装基本看不出有何破毁,送货员以为没有什么问题,仍把该洗衣机送到林女士家。林女士收到洗衣机后发现机器根本不能运转,于次日来到商场要求更换一台。此时商场发现,该洗衣机是日本原装机器,价值应为9800元人民币,便将此情况告知林女士并提出换一台价值4200元人民币、由国内组装、但机器性能一模一样的日立牌洗衣机给林女士。林女士不同意。请问:商场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由于商场标价错误,林女士当时购买的洗衣机价值应为9800元,而不是4200元。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71条、第73条规定,行为人因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商场对卖给林女士的洗衣机存在错误认识,已构成重大误解,有权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商场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