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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已出售彩电运输途中损坏应由谁承担责任?
4月15日—已出售彩电运输途中损坏应由谁承担责任?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刘先生要调往外地工作,其朋友詹先生知道后同其商量,要求刘先生把东芝牌彩电卖给她。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000元。詹先生将钱交给刘先生以后,将电视机用微型车拉走了。到家后,电视机不显示图像,詹先生认为刘先生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把电视机又给刘先生送回来,并要求刘先生退还1000元。刘先生和詹先生将电视机送到售后部门维修,确认电视机因搬运不当造成显像管损坏,经更换部件已恢复正常。但詹先生坚决不要电视机了,称如果非要卖给他,就得再退还一半的钱500元。刘先生询问,詹先生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詹先生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刘先生和詹先生根据口头合同达成了电视机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进行特别的约定。因此,刘先生将电视机交给詹先生的时候,电视机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詹先生所有,与电视机有关的一切风险也同时转移给詹先生承担。詹先生在运输途中因不慎致使电视机损害,相应的风险和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詹先生因此向刘先生索要一半的电视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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