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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日—动产物权出让后,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其风险由谁承担?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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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6日,家住呼兰的农民刘某把自家的耕牛卖给了邻居周某,刘某地里农活暂时还需要耕牛,所以双方约定刘某还可以继续使用耕牛。8月2日,该牛生下一头小牛。8月12日,该耕牛在田间遭遇雷击,死亡。8月20日,周某找到农民刘某,要求将耕牛和小牛还给自己,农民刘某向周某说明情况,并拒绝返还小牛。请问:1、小牛应归谁所有2、耕牛死亡的风险谁负担? 律师解答:(1)《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耕牛归周某所有,另依据《物权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本案中周某已经取得了耕牛的所有权,而小牛又是耕牛的自然孳息,所以小牛的所有权归购买人周某,农民刘某应将小牛返还给周某。(2)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又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耕牛已经在2007年7月16日交付,因而,灭失的风险由周某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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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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