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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日—一房多卖,房屋归谁所有?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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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1日,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一周后,黄某找到王某说愿意以55万元的价格买下王某此处房屋,王某当即与黄某签订了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事过半个月,王某经朋友介绍,与赵某又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这次售价为60万元,并于当日与赵某一起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后李某、黄某得知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某、赵某转让房屋行为无效。 律师解答:首先王某与李某、黄某、赵某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依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王某与李某黄某赵某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但是,王某与赵某先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依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赵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李某和黄某有权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但显然赵某已经办理了登记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王某无法对李某和黄某履行合同,李某、黄某只能依据合同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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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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