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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买卖合同进行商品房预告登记后,买房人享有何种权利?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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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哈市一家房地产公司与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商品房预告登记。但该房屋一直未能过户到钱某的名下。1998年12月,房地产公司以自己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2000年12月,房地产公司以该房屋给银行设立抵押,以取得贷款500万元,并于2001年1月办理抵押登记。后,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还款,银行于200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抵押权。钱某想询问律师银行是否有权行使抵押权? 律师解答: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为钱某是真实物权人,即使房地产公司依登记取得所有权,钱某仍有权请求注销房地产公司的登记,而将房屋登记给自己。另依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对此房产的处分只有经过预告登记人的同意才能生效,所以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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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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