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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简历造假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 【字体:
3月20日—简历造假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作者:佚名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5    

2006年8月,甲某在应聘一家用人企业的副总经理时,编造了其曾在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公司担任顾问、欧洲区行政总监等高级职务的经历。用人企业基于甲某的职业经历与甲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聘任甲某为企业副总经理,并向其提供月薪6万元优厚待遇,2007年4月,用人企业发现甲某的工作能力与其在应聘时的陈述严重不符。用人企业经过调查发现,甲某所谓的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中的任职经历是伪造的,用人企业因此拒绝履行合同,问:用人单位可否拒绝履行合同?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甲某在与用人公司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编造虚假事实,并且该事实足以影响用人公司是否聘用甲某,因此甲某与用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在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无需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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