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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9日—符合时效中断事由 五年旧债权获支持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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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13日,某公司向刘某借款3万元,约定2003年12月31日前还款。因逾期未还,刘某于2005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因根据刘某提供的该公司住所地不能查明该公司下落,刘某不能提供公司地址,亦不同意公告送达,又不同意撤诉,法院于2006年1月8日,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2008年1月8日,刘某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协商还款事宜未果。2008年1月21日,刘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偿还欠款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审理中,该公司表示,双方债务系2003年形成,现刘某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刘某于2005年提起诉讼、于2008年1月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刘某本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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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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