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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房屋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是否有效?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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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初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商品房预告登记,但该房产一直未能过户到张某名下。不久,该房地产公司以自己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以该房产设定抵押,贷款7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7年底,张某得知该房产被房地产公司抵押给银行。请问,张某能否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律师解答:张某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有权请求注销房地产公司的登记,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地产公司处分该房产不发生物权效力。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张某可以注销房地产公司的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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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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