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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房屋出现危险,伤及路人,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月21日—房屋出现危险,伤及路人,我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出租人李某和承租人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日,由于大风侵袭,房屋发生倾斜。宋某赶紧逃离。数日后,该房倒塌,压伤路人钱某。钱某向房屋所有人李某要求损害赔偿。李某不同意,认为这全是因为承租人宋某没有及时通知自己造成的,应当由宋某承担责任。宋某认为李某交付的房屋不牢固,致使自己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应当向自己赔偿损失。本案中,钱某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在所有人占有、管理房屋的情况下,所有人无疑要承担因为房屋所引起的全部责任。但是,如果该房屋交由承租人占有、管理,承租人对于房屋的状态容易了解,也最容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令承租人承担因为过错或者管理不善所招致的责任是非常公平的。本案中,宋某作为出租人,一直占有、使用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房屋所出现的危险,承租人负有通知的义务,以便出租人采取妥当措施加以挽救。承租人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可见,钱某应当向宋某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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