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您现在的位置: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 房产 >> 常识正文 |
|
|||
| 4月19日—房屋将要拆迁,能否将它出租?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 |
|||
|
经过某市某区建设局批准,拆迁人某公司领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王先生所在的某区域房屋进行拆迁。2006年8月15日,该建设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宣布自拆迁范围公告之日起至2007年6月25日为止,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王先生在该房拆迁公告之日后,与李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请问:这份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步场和安置的行为。如果允许这一类房屋出租,必然会增加拆迁的难度、延缓拆迁进程。另外,依照有关规定,拆迁人负有义务对房屋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如果允许其出租会使某些当事人有机会串通坑害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 明确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防务;(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因此,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再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违反了上述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房屋拆迁认某公司不负担对李先生进行拆拆迁安置补偿的义务。 |
|||
|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常识 | ||
| 没有相关常识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