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法治 | 法规查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文书 | 民工维权 | 金马论坛 | 律师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 房产 >> 常识正文
3月27日—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方先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 【字体:
3月27日—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方先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    

2006年5月,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6万元。2006年8月,债权人将张某诉诸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张某先行清偿原夫妻共同债务、利息以及诉讼费用的合计6.5万元。现张某要求刘某偿还3.25万元元。刘某称,债务是当初张某借的,法院也判令张某承担,自己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张某的清偿行为也是出自于自愿的,所以张某没有权利要求自己给付一半的欠款。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可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清偿。张某先行履行的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张某超额履行部分有权向刘某追偿。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上一个常识:

  • 下一个常识: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常识
    没有相关常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