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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7日—原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方先清偿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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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张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6万元。2006年8月,债权人将张某诉诸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张某先行清偿原夫妻共同债务、利息以及诉讼费用的合计6.5万元。现张某要求刘某偿还3.25万元元。刘某称,债务是当初张某借的,法院也判令张某承担,自己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张某的清偿行为也是出自于自愿的,所以张某没有权利要求自己给付一半的欠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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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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