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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许某与邓某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邓某将从他人处受让来的宝马车以18万元的价款转让给许某,并在协议中载明该车无法过户。邓某在收到全部购车款后将车交给许某使用,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主为陈某,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上的车主为市交警支队某中队。2005年,许某认为该车无法过户,双方的转让行为无效,要求邓某返还购车款18万元,并退还该车辆。邓某则认为《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且转让车辆购置证和行驶证加盖的车辆每年年检章可以看出该车属准予上路,是来源合法的车辆,其完全有权处分该车。请问:该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对机动车过户登记的性质的认定。机动车过户登记也应认定为所有权登记。在动产物权转移时,交付即发生无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产生对抗的效力。尽管如此,不能否定动产登记为物权(所有权)登记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要求,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也应当办理登记。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登记,其性质是所有权登记。因此,购买的机动车无法办理过户时,转让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