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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夫妻离婚时,如何处分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
5月13日—夫妻离婚时,如何处分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2004年8月4日,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20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商品房,首付7万元,余款系向当地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取得。2005年5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6个月后,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此时,李某贷款已偿还4万元。二人婚后,李某与王某继续还贷。2007年10月5日,王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请问:如果双方离婚,则关于该房屋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离婚时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的处理问题。对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所有权不完全房屋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中,由于争议的房屋存有他项权,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待争议的房屋所有权权属确定后,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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