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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齐先生的父亲与朋友孙某合伙开了一家饭店,当时齐先生的父亲出资30000元,孙某出资50000元。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饭店经过一年的经营非但没有盈利反而亏损了8000多元。一年后,孙某提出不再合伙经营饭店,齐先生的父亲同意孙某的意见。但是,在8000元债务的处理上,齐先生的父亲与孙某出现了争议,孙某提出这8000元的债务应由其与齐先生的父亲平均承担偿还,但是齐先生的父亲认为孙某多出资,就应当多承担债务,双方应当按照3:5的比例承担。齐先生询问:合伙开饭店欠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35条明确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饭店经营亏损所产生的8000元债务究竟如何分担应视齐先生的父亲与孙某合伙时的约定而定。如果齐先生的父亲与孙某在合伙开饭店时约定了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比例,那么就应当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则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即齐先生的父亲承担3000元,孙某承担5000元。如果双方没有对债务承担比例进行约定,孙某又强行让齐先生的父亲与其平均承担所欠的债务,则齐先生的父亲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