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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9日—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方可否有权要求返还?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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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往宅一套,后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8万元,同年4月,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我将把购房款10万元、现金8万元共计人民币18万元归还给王某。”事后,王某之妻杨某是否有权以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理侵犯了其财产共有权为由要求返还? 律师解答:一、因为王某在与刘某同居期间,陆续将这18万元转至刘某名下,双方形成赠与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实践、不要式合同,赠与标的一经交付,合同便依法有效。但在合同生效后,刘某应王某的要求出具了一张欠条,可视为双方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即对该赠与合同附加了解除条件,但所附解除条件显然违反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所附条件无效。但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有效。二、18万元属于王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王某将18万元赠与刘某,显然未征得杨某的同意,因此王某侵犯了杨某享有的共同共有财产所有权,杨某基于王某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王某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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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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