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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婚前一方父母以对方父母名义为夫妻购买房屋,双方离婚后,可否要求返还?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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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5日,吕某为解决其儿子和孙某女儿的婚后住房问题,签订了一份协议,载明以孙某名义购买商品住房一套,吕某支付购房款15万元,签订协议当日吕某即将前述款项交付给被孙某。2007年4月,吕某的儿子与孙某的女儿因感情不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吕某将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孙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5万及从2005年10月5日起的银行贷款利息。问:吕某的主张是否成立? 律师解答:依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吕某支付讼争款系出于解决双方子女婚后住房问题的目的,该款系的支出是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前提下,现因双方子女离婚,那么该协议的最初目的无法实现,因而孙某也就不能无故占有吕某明确约定用途的购房款,故孙某享有争讼款利益已不再具有法定或约定理由,依法构成不当得利。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所以吕某要求孙某返还该款及利息是合法的,但利息应从被告不具合法理由的时间即双方子女离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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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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