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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9日—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让与他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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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吴某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房产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06年,吴某将该处房产转让给张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价款。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张某因工作原因一直未搬进居住,也未更换门锁。2006年9月,杨某称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的,该转让行为应当无效。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本案中,张某应属于善意第三人,吴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吴某与杨某的纠纷可另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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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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