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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因免费搭车造成自己人身伤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5月14日—因免费搭车造成自己人身伤害,谁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2007年2月,杨某驾车到邻县购物,路遇朋友王某,杨某同意王某提出搭乘轿车的要求。杨某在驾车行驶中,突遇故障而制动时,被随后行驶的一辆大货车追尾撞上,结果致杨某和王某不同程度地受伤。经交警现场勘查,大货车承担全部责任。后王某住院花费医疗费七千余元。王某认为自己系乘坐杨某的车而受伤,故要求杨某赔偿损失,而杨某则认为自己是无偿搭载王某,故拒绝赔偿王某的损失。王某索赔未果,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计2万元。请问:杨某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杨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首先,本案杨某驾驶的是高速运输的工具,在王某搭乘其车后,杨某对王某负有场所责任,即场所管理者对进入其所控制场所的人,负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次、而本案中杨某驾车仅系供自己使用,不属公共承运人,故不承担合同法强制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应尽的义务,王某的搭车相对杨某来说只属偶然的帮助行为。本案中,王某搭乘杨某的车,其损害是他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且杨某提供的是一种无偿的、非营运性的帮助行为,故适当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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