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社会法治 | 法规查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文书 | 民工维权 | 金马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 人身 >> 常识正文
4月25日—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4月25日—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罗某有一辆车,后将其卖给李某,并签订《购车协议书》,并且将该车的风险及责任均转移给李某,双方实际履行,但未办理过户,后李某又将该车转卖给刘某,也未办理过户。2007年末,刘某驾驶该车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部门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请问,罗某对此事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机动车买卖时,买卖双方往往为了节省费用、减少麻烦而不去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机动车辆环买卖未果户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过去的习惯做法和司法判决多是要求原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原登记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份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都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92号司法解释做出了明确规定,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户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范的调整。因此,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由刘某和郑某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罗某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上一个常识:

  • 下一个常识: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常识
    没有相关常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