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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机动车辆被盗后肇事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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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驾驶其新购买的摩托车到同学家里玩,晚上10点多从同学家出来后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于是报了警。同日晚12时左右,盗车的人驾驶该车与林某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林某受伤,盗窃人弃车逃走,至今未归案。后林某住院花去医药费万余元,现林某已向法院起诉。请问,王某对此承担垫付责任么?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3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被盗车辆的所有人,对林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交通肇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首先,被害人可以要求对机动车负有保险义务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次,对于没有保险的车辆,被害人还可以向交通肇事以前实际控制机动车辆或者对机动车辆享有利益者,如归案的盗车人、肇事人等要求赔偿。因此,林某应当找盗车人或肇事人以及有其他赔付义务的人要求赔偿,车主王某对此事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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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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