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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侵权致人死亡,受害家属是否一律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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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先生一家三口,女儿12周岁。一日,黎先生驾驶男装摩托车载乘其妻陈女士及女儿黎小某,从其家中往兴旺镇方向行驶,去参加一个朋友的结婚典礼。在途经某国道路段时,横跨公路上空的榕树枯枝突然脱落,砸伤正在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的司乘三人,造成黎先生、陈女士受轻伤,而乘坐在摩托车头的黎小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致黎小某死亡,给其亲人造成巨大痛苦。请问:她的亲属是否一律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律师解答: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损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有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时,只有其配偶、父母和子女能够做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告,其他亲属并无资格。黎小某死亡时为未成年人,因此只有其父母即黎先生、陈女士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其他亲属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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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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