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3月,陈某租坐何某的摩托车返回时,以借车主何某手机打电话叫人送租车费为名,趁机拿起何某价值手机逃离,2007年陈某先后以同样的方法作案四起,涉案金额五千多元,所得赃款被挥霍。陈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盗窃罪、诈骗罪还是抢夺罪?
律师解答: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因为:第一、陈某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陈某取得被害人的手机时是公开的,被害人也是明知把手机交给了陈某,因此陈某非法占有被害人手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陈某的行为属于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实施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是由以借打电话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而暂时持有被害人的手机和趁被害人不注意持手机逃走两个行为阶段所组成,前阶段是为后阶段的实施创造条件,后阶段是前阶段实施的最终目的,整个行为起核心作用的是后阶段,即陈某趁被害人不注意持手机逃走。第三、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本质是被害人会当场意识到自己遭受财物损失。本案中,被害人只是自愿将手机借给陈某打电话,而陈某却乘被害人不备,携被害人的手机逃跑,被害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财物遭受到了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