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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出嫁女的是否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5月5日—出嫁女的是否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王某(女,农业户口)于2006年5月与赵某(男,城市户口)结婚。婚后,王某的户口未迁出所在的农村。在一次征收中,王某的责任田也被征收。村委会以王某已出嫁,应随其丈夫的居住地改为城市户口为由,只同意给王某发放青苗补偿费,而不发给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请问:王某是否有权取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律师答:王某有权取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于王某的户口一直在该村,根据我国《物权法》第42条关于征收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王某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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