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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6日—家庭承包的责任田在其成员死亡能否继承?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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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氏系母子关系。2000年,村里将5亩耕地承包给赵氏和李某,并颁发了承包户主为李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1年,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并实际耕种该承包地。婚后生有一子,孩子和王某均未取得承包地。2007年,李某触电身亡。不久,王某改嫁。王某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户主是自己的前夫李某,该责任田应由自己承包经营,不同意赵氏耕种该地并出面阻挠。请问:该责任田究竟应由谁继续耕种? 律师解答: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时,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而且家庭承包的耕地依法不得继承,只能由承包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同时,在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定上,应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人员为原则。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结婚后,一直没有分得承包地,其随然实际耕种该耕地,但对该块地不享有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户成员只有李某和赵氏。李某死后,其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继续承包。即赵氏对该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王某阻止行为属侵权行为,应予停止,并应返还赵氏该块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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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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