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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1日—土地承包合同能否因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 |||||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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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是某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2006年6月,陈某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7年3月,该集体经济组织与邻近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当陈某准备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油菜时,被告知需要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来的合同因为原集体经济组织被合并而无效。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律师解答: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法人或组织发生合并的情况,当事人不需协商,被合并一方的权利义务都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或履行。并且,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不能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陈某可以向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陈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而变更或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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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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