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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是某村村民,其儿子程甲还未成年,在村小学读书,他不懂播种、施肥、耕种等农业活动,程某也不让程甲从事农业活动。2007年6月,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村委会认为程甲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土地承包的资格,便没有分给其土地。请问:村委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承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户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地享有承包权利。家庭承包方式的特点是:(1)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说,承包本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土地,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2)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即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进行承包,而不是以联户、专业队(组)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3)承包方一般应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在本案中,程某的儿子程甲即使是未成年,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就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土地的平等的一份承包经营权。所以,村委会,应当将程甲列入程某家庭承包经营中的一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