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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妇女离婚后,在未取得新土地时发包方能否将现有土地收回?           ★★★ 【字体:
3月4日—妇女离婚后,在未取得新土地时发包方能否将现有土地收回?
作者:jinma    常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吴某八年前从甲村嫁入乙村,2007年5月与丈夫离婚,其后回原籍甲村居住,但其在甲村已没有任何土地,乙村认为其原籍是甲村的,现又回甲村居住,她在乙村的土地应当被收回,于是决定收回吴某在乙村的土地,现在吴某没有任何土地,曾多次找村委会,希望能够得到解决,但都被拒绝,请问:乙村是否有权将土地收回?

律师解答《妇女权益保护法》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我国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生产关系。如果农村妇女因为离婚而失去土地,这是与我国土地政策相违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在离婚妇女未取得新的承包土地时不得将现有的土地收回。本案中,在甲村未分给吴某土地时,乙村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所以,吴某应该找乙村交涉,乙村应保留吴某承包地。

常识录入:jinma    责任编辑:jin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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